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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开展中国境内股权投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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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各界关注的《外商投资法》正式全面施行,“负面清单+国民待遇”制度的落地,以及一系列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的出台,这些都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了更加公平便利的市场环境。

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严重衰退的背景下,中国经济率先恢复增长。根据最新公布的2021年上半年中国经济数据显示,继2020年成为全球第一大投资目的地后,中国持续保持着对外资强大的吸引力。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境外投资者将如何抓住对中国市场新的投资机遇呢?

张扬律师团队拥有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经验,本文旨在对当前关于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使用规则以及重要意义进行总结,以供各外资企业客户,尤其是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资企业客户参考。

一、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使用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28号文”)。28号文推出十二条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其中备受瞩目的一项政策变化是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是相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的,根据外管局的相关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而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指的是除上述三类企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这意味着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区分经营范围中是否包含“投资”业务,只要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即可使用资本金用于境内进行股权投资。28号文的具体施行仍存在着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具体而言:

1.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2.“股权投资形式”并不仅仅限于直接投资于被投企业,而同样包括以“股权转让”形式完成的“股权投资”。

3.28号文仅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并未将范围扩大到包括外债等所有资本项目。但根据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相关政策,部分试点区域还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债等外汇收入结汇开展股权投资。

4.28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股权投资的具体操作方式,即“外汇资本金原币划转”和“外汇资本金结汇开展股权投资”。

二、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重要意义

伴随着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投资,展望未来,将为境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增加了投资主体形式的多样性,具体而言:

1.为境外投资者使用外汇资金在境内新设和并购企业提供了更多灵活性,便于境外投资者股权架构搭建和业务布局。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门槛较高,目前注册数量极少。全国目前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逾37万家,但其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到3000家,占比不到1%。28号文放开以后,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利用外汇资本金投资新设或者并购企业,便捷程度更高。目前,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以取得的利润进行境内再投资;还可通过由境外投资者对其进行增资,使用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因此,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在境内新设和并购企业提供更多的灵活性,特别是投资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好的营商环境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2.境外投资者在投资将更具便利和税收优惠。

从税务角度而言,非投资性外商企业相对于QFLP等形式的投资主体而言,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适用相对明确的税务法规,同时结合《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等规定,境外投资者将可享受更多的税收便利和优惠。

杨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曾任职于某知名日资银行,为诸多在华日资企业提供投融资及金融服务,熟悉外商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外汇、海关、跨境融资并购等一系列公司合规法律问题。

杨雪精通日语,可以用日语作为工作语言。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