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幅
借条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发表时间:2022-03-16
首页 > 诺臣专业 > 专业研究 > 研究详情

案情回顾

2014年10月14日,朱先生因为生意需要向柯先生借款4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又向柯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柯先生利息1500元,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后柯先生在上门催款过程中,双方达成了“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此后,柯先生多次催款未果。2019年末,柯先生柯先生将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5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本案中,双方的“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是否有效?在法律上应对此约定如何定性?笔者经检索发现,实务中对此类约定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借贷双方约定“有钱时再还”是合同的生效条件

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朱先生“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朱先生、柯先生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双方均应当遵照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根据柯先生、朱先生双方达成的协议,“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因柯先生未能举证证明朱先生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至起诉前朱先生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柯先生起诉的条件未成就,即柯先生要求朱先生及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相反,朱先生举证的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一些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可见,此时朱先生并不具有偿还能力。因此,法院建议柯先生在条件成就或者在取得朱先生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债权。

最终,一审法院以柯先生诉请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请。柯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此约定表明合同以“借款人有偿还能力”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柯先生有证据证明朱先生有能力偿还欠款的,法院就会支持柯先生诉请。

观点二:“有钱时再还”是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约定不明

有学者认为,从文意上分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或者“有钱时再还”,其核心意思在于约定债务人在“有钱时”还款,约定的是还款的“时间”,因此属于对履行期限的约定,而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该案中,双方达成“有钱时再还”约定之时,当事人双方借款已经实际发生,柯先生已经提供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生效,朱先生已经负有偿还借款的债务,不可能再为此债务的生效另附生效条件。该约定并非针对朱先生应否偿还借款,仅针对借款何时偿还,作用在于控制债务履行的时间,明显不是对合同效力发生与否的附条件。

因此,“有钱再还”属于对履行期限的约定,只是出借人(朱先生)“有钱时”并非明确具体的期限,借款人(柯先生)无法通过一定方法确定该期限。因此,该约定虽然是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显然约定不明。对此案,应适用《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基于以上分析,该案中柯先生有权随时要求朱先生偿还借款,柯先生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借款合同中“有钱再还”的约定宜认定为约定不明的履行期限而非合同的生效条件。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有钱再还”视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容易使出借人在维权道路上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出借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有钱再还”视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将加重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借款人将来何时有财产偿还欠款本身不能确定,且不排除借款人为逃避还债故意转移、隐蔽财产,此时出借人即使知道借款人可能有财产线索,也可能苦于取证困难导致证据不足而败诉。

其次,如果“有钱再还”认定为约定不明的履行期限,则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判决支持柯先生诉请。当判决文书生效后,即使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有生效的判决文书保障执行,可以防止出借人因催债不及时导致债权诉讼时效经过而丧失胜诉权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借贷双方“有钱再还”的约定不宜认定为合同的生效条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有钱再还”的约定是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对履行期限条款的补充,但因约定不明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是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建议

无论采用何种观点,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都应尽量避免使用“有钱时再还”等模棱两可的用语。为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应尽快与对方协议补充,避免在日后维权路上使己方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应及时进行催款并保留催款凭证,防止债权诉讼时效经过。

参考案例:(2020)皖1523民初766号、(2020)皖15民终1316号

纪思晴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嘉猷律师团队成员

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学士。毕业后进入某世界500强企业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任风控员,熟悉企业运营管理、风险把控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实务。

 

 

 

 

供   稿 | 嘉猷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周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