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出现纠纷时,员工若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原本无可厚非,但若采取过激、甚至自残的方式表达诉求,进而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的,恐怕最后不仅无法实现目的,反而会“无咗份工”。
案情简介
杜某是某贸易公司员工,2017年4月12日,她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公司存在争议,在总经理办公室喝下农药,公司随即派人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并报警。
4月17日,出院后的杜某又来到总经理办公室,公司随即报警,经与杜某协商无果,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以杜某屡次进入总经理办公室滋事,严重影响公司管理秩序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杜某的劳动合同。
杜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雇,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观点:
首先,从解除事实依据来看,根据公司提供的谈话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及杜某本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杜某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喝农药。劳动者应以理性正当的方式正确表达诉求,本案中,杜某于2017年3月16日、3月27日与公司产生纠纷,报警后公安机关已明确告知其通过法律途径或劳动部门处理,但其仍于2017年4月12日采取了喝农药的过激手段,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
其次,从解除依据来看,公司的《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向杜某送达,对杜某依法具有拘束力。而且杜某已构成严重违纪,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司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从解除程序来看,公司已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了工会,解除程序合法。
因此公司属于合法解除与杜某的劳动关系,对杜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再审法院观点: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杜某在就离职补偿问题数次与公司发生冲突,但公司仍不同意自己要求的情况下,并未依法主张自身权利,而是以过激行为故意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严重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该行为显然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其与杜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且也征询了公司工会意见,并获得同意。
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与建议
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即使表达诉求也应通过合理的途径。张扬律师团队服务的一家化工公司的多名员工因对奖金发放数额有异议,于上班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到公司饭堂静坐,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张扬律师团队接到公司的委托后,与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拍照、录视频等方式对员工的行为进行了取证,并且拟定有关公告,将公告向静坐的员工进行宣读并张贴,告知员工在非工作岗位逗留属于旷工行为,并劝说其返岗复工。但员工拒绝听从公司的多次劝告,拒绝复工,劝告无果后化工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静坐员工的劳动关系。后员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件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员工通过在工作时间停止工作、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方式主张权利,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员工守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
(化工公司员工集体静坐解雇案件法院判词摘录)
无论是贸易公司解雇喝农药员工,还是化工公司解雇静坐员工,都反映出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员工时应当如何操作才合理合法的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一方面,制度的制定应当符合民主的要求,另一方面,制度的内容应当合法、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此外,规章制度需告知员工,以确保员工知悉有关制度的的存在。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员工时均引用员工知悉且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避免了违法解除的风险。
2.用人单位需固定员工的“违纪事实”。用人单位以员工违纪为由单方解雇员工的,需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员工有违纪的事实。前不久,我们团队经办的一起劳动案件,因用人单位有监控记录员工殴打主管的违纪事实,从而避免了违法解雇的风险。此外,由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违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需通过录音、让员工写检讨书等方式固定员工违纪的事实,以避免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陷入法举证的困境。
3.用人单位向员工出具的书面解雇通知应当明确载明员工违反的事项与解雇的依据。为避免规章制度无效的风险,公司出具的解雇通知书上可加上《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的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4.用人单位解雇违纪员工需符合程序要求,否则即使解雇员工的事实依据与制度依据充足,也会因程序存在瑕疵而导致公司的解雇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有两点:第一,若用人单位有工会的,则需将解雇的决定通知工会,尽到通知工会的义务,若公司无工会则无需履行此要求。第二,需履行合法有效的送达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本人发送书面解雇通知,并且保留相应的送达证明。若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员工的,可采取登报通知的方式。
蔡文映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曾任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工作期间专事民商事案件裁判辅助工作,熟悉掌握法院办案流程与裁判思路。已出版著作:《物业服务必知160问》,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出版。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