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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合规与刑事合规之比较
发表时间: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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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早已不是野蛮生长,猛打猛冲的时代了,而是要通过企业自身的合法经营,尽可能避免因违法遭受行政监管甚至刑事追究处理,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甚至丧失经营资格的风险。企业合规就是要克服原先的风险发生时才消极应对,却不重视日常规范经营的被动合规模式,变被动为主动,企业合规要在平时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就需要具有合规思维,防行政监管和刑事追究之患于未然。

根据陈瑞华教授的理论,企业合规应当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二是指企业为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或减轻因违法违规而遭受的各种损失而建立的公司治理体系;三是指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后,可以得到行政监管或刑事追究的宽大处理的激励机制。

企业的行政合规是指行政监管机构对那些存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企业,所确立的以企业合规换取宽大处理的法律制度。企业的刑事合规是指对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企业,刑事执法机关以企业建立合规机制为依据,对其作出宽大处理的法律制度。可见,陈瑞华教授主要是从企业合规的第三层意思来限定企业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的内涵的。但我们认为,企业合规并不能仅仅立足于被动的合规,即等到行政合规风险或者刑事合规风险来临时才想到如何合规,而应当主动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减少或降低行政合规风险和刑事合规风险的发生。

因此,企业合规的内涵界定,应当是同时包括上述三层意思而不能彼此割裂。企业合规是指企业为了避免因违法违规经营而遭受行政监管或者刑事追究的风险,而在公司内部建立守法经营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同时争取在行政监管或刑事追究过程中得到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机会的公司合规经营管理体系。

一、企业合规的行刑之分

企业合规的分类,因合规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分为有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

行政合规是指企业为了避免行政监管风险,而在公司内部建立守法经营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同时可以在遭受行政监管过程中争取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机会的企业合规经营管理体系。

刑事合规是指企业为了避免刑事追究的风险,而在公司内部建立守法经营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同时可以在遭受刑事追究时可以争取从轻减轻刑罚甚至免予起诉机会的企业合规经营管理体系。

从企业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的上述内涵来看,虽然企业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在合规目的上存在差异,但合规的过程事实上是一致的。详细对比企业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的异同点,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充分认识企业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的区别与次序。

二、企业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的区别

企业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存在的不同之处:

1、合规的目的不同

企业行政合规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企业出现违法违规经营,遭遇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而一旦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监管,企业可以通过行政合规争取到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效果。而企业刑事合规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企业因触犯刑律,遭遇司法机关的刑事责任追究。而一旦因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情形下,企业可以通过刑事合规争取到合规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刑罚的效果。

2、合规监督的机关不同

企业行政合规的监督机关是各类具有行政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它们既可能是乡镇、街道办、县区、省市政府,也可能是县市的职能部门,而且随着行政执法权由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向乡镇政府下移的执法体制改革,可能企业更多几率面临的是乡镇政府和街道办。而企业刑事合规的监督机关一定是司法机关,既可能是公安机关,也可能是检察机关,而且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违规涉及犯罪行为的,也必须向司法机关移送。

3、合规风险的判断依据不同

企业行政合规风险的判断依据是行政法律规范,这些行政法律规范非常驳杂,既可能是法律法规,也可能是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还可能是地方政府规章,甚至是数量不菲的规范性文件。而企业刑事合规风险的判断依据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判断企业刑事合规风险的依据明确清晰,而且不得随意扩大类推适用。

4、合规风险的后果不同

企业行政合规风险的后果,不外乎遭受行政处罚或者被行政强制,可能被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查封、扣押、冻结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则可能被判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走私类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等。从企业行政合规风险和刑事合规风险的后果相比较,可以发现,后者的风险严峻程度远远大于后者。

5、合规风险产生的阶段不同

“大风起于青萍之末”,企业招致严重的刑事合规风险,一般都是从轻微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开始的。而企业存在轻微的违法违规,在未触犯刑律之前,属于行政机关监管的范围。只有当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涉及金额大、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后果严重、触犯了刑法的情况下,才产生刑事合规的风险。但在个案中,行政合规风险的产生并不绝对是刑事合规风险产生的前提,刑事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有时企业尽管采取了行政合规的措施,但制度归制度,仍可能存在人为的因素,导致刑事合规风险的产生。

三、企业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的联系

企业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尽管存在着诸多区别,但作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不同组成部分,企业行政合规和企业刑事合规也存在一些联系和共同点:

1、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之“规”存在相通之处

企业行政合规要求企业依照行政法律规范依法经营,企业行政合规的“规”主要是涉及到市场监督、税务、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监管、金融监管等多方面的行政管理规范。企业必须在编织严密的一张“行政网”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才能避免行政监管的风险。而企业刑事合规之“规”的内涵则有所不同。刑事合规的风险在判断时必须以刑事法律规范为准,但企业为主动合规而建立的公司治理体系,所依据的规范仍是行政法律规范。企业只有依照行政监管的法律规范依法依规经营,防微杜渐,首先避免行政监管风险,才能避免刑事追究风险。所以说,企业行政合规之“规”和刑事合规之“规”是存在相通之处的,企业刑事合规的要求和行政合规的要求是相同的。

2、影响企业资格的行政合规风险和刑事合规风险均由行政监管处理

当企业面临刑事合规风险,因单位犯罪遭受刑事责任追究时,司法机关一般对企业只是处以罚金刑,不会涉及到企业的资格问题。如果司法机关在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时认为需要吊销企业的经营资格,必须交给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而企业资格因违法招致吊销证照、责令关闭取缔等丧失企业主体资格的处罚,在企业行政合规风险监管时更为常见。

3、行政合规风险和刑事合规风险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

企业面临行政监管风险时,可能随着监管机关的调查,发现存在犯罪行为的,企业面临的风险就可能上升为刑事合规风险。现行诸多行政法律率规范中,都有关于行政机关发现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的规定,执法机关将会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调查发现的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企业面临刑事合规风险的情况下,同样可能转化为行政合规风险。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如果经调查发现企业不存在犯罪行为,或者经刑事合规不起诉后,刑事合规风险就可能转化为行政合规风险。

4、企业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的验收标准一致

企业无论面临行政监管风险还是刑事追究的风险,如果企业希望走合规化路径争取免罚或者轻罚的机会,就需要一个合规考察期和合规验收标准。但不论是行政合规抑或是刑事合规,验收标准都必须基于企业是否制定了合规经营规范,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因为行政法律规范是对企业合法经营最起码的要求,只有符合了行政法律规范,才能够证明企业合规达到了依法依规经营的标准,企业也才能够避免刑事合规风险的发生,达到企业合规的标准,行政监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才可能据此对企业作出从轻或敬请的处理。所以说,企业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的验收标准是一致的,都是基于企业经营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四、企业行政合规风险和刑事合规风险并存的处理

企业因为违规经营,可能同时面临行政合规风险和刑事合规风险,此时行政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将如何处理,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就很有讨论的必要。

企业同时面临行政合规风险和刑事合规风险时,目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处理一般秉承“刑事先理”的原则,即行政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犯罪嫌疑时,应当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且在司法机关未处理之前,行政机关应当暂停对企业违法责任的追究,必须等司法机关处理完毕后,行政机关才能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司法机关认为企业不构成单位犯罪的,会再次移交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此时才有权作出处理。行政机关不能“以罚代刑”,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违法行为该移交不移交,或者在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不考虑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自行作出行政监管措施,都是违背“先刑后行”处置原则的。

企业必须注意的是,在部分个案中,可能出现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要求企业承担的合规责任存在逻辑无法自圆其说的问题,此时企业就应当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例如,行政机关查处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企业首先面临着行政合规的风险。但行政机关又以企业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为由移送给公安机关,此时企业又面临着刑事合规的风险。但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又认为企业不存在生产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进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行政机关仍坚持自己的判断,以企业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为由,对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于是就产生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中认定企业不存在犯罪行为的事实,而行政机关却以企业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科以行政处罚,二者就在产生了矛盾。此时企业应当积极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都是企业合法经营,避免损失的有效“屏障”。目前,有关企业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的探索和研究方兴未艾。随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中企业刑事合规问题的重视,企业刑事合规领域开始崭露头角。检察机关主导的合规不起诉以及合规从宽机制等激励机制的建立,都给律师同行们提供了大展拳脚的机会。而企业行政合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又给企业面临行政合规风险时如何争取从轻、减轻甚至是免罚的机会,提供了诸多的机会,亦给律师同行们提供了又一片业务的“蓝海”,期待大家共同去开拓。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