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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之不表决即视为同意规则合法性分析
发表时间: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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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行使表决权,表决通过或不通过管理人提出的方案,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在破产清算案件的实务中,管理人提出的方案除了限定表决期限外,不少方案会出现“不表决,或逾期表决,视为同意管理人作出的方案”的内容,前述内容是否合法呢?管理人能否根据前述内容,在债权人不表决,或逾期表决时,认为该债权人对该方案作出“同意”的表决结果呢?今天,笔者探讨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分析不表决即视为同意规则的合法性。

一、不表决即视为同意规则的合法性分析

债权人会议未事先通过“不表决即视为同意”规则的,该规则对债权人无效,当债权人不表决的,管理人不得视其表决结果为“同意”。债权人会议通过“不表决即视为同意”规则后,债权人未在表决期内表决的,管理人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记录该债权人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破产清算案件的破产财产相对恒定,且破产债权大于破产财产,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核的方案,势必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亦有不少债权人因破产债权金额小、程序繁琐等原因,怠于履行表决权,致使表决的人数达不到出席债权人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无法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为提高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率,往往会在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核的方案中,作出“不表决,或逾期表决,视为同意管理人作出的方案”的表述,债权人会议事先通过前述规则的,且该规则未经撤销的,该规则对全体债权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默示在约定的情形下,有积极作用。管理人提出“不表决,或逾期表决,视为同意管理人作出的方案”的方案的,无需经全体债权人同意,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该项决议即通过,该项决议通过的,管理人即可根据该项决议的内容,统计往后的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为更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及前述规则的可行性,笔者建议管理人在提出“不表决,或逾期表决,视为同意管理人作出的方案”的方案时,可一并将表决期的期限交由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即“债权人于收到管理人提出的方案的第n日(表决期期满之日,不含当日)不表决,或逾期表决的,视为同意管理人作出的方案”。

【案例】(2018)粤03破xxx号案

AABB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CCDD公司是AABB公司的债权人。2019年3月27日,AABB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就《关于明确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的议案》进行表决,经表决,同意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债权额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半数、二分之一,该表决事项通过,形成“关于明确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一”)和其他几项决议(管理人统计其他几项决议的结果,采取通过的决议一的表决规则)。决议一的主要内容为:如管理人在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议案中已经作出初步处理方案的,债权人应在收到议案后1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表决意见并回复管理人,逾期未书面回复的或回复中未明确表示同意、反对的,均视为同意管理人的拟定方案。CCDD公司现场参加了该次债权人会议并对上述议案表决同意。后CCDD公司以AABB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一违反表决程序、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20年9月3日向深圳中院申请撤销决议一等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法院认为,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系由本院以现场方式组织召开,决议一系在该次债权人会议上以现场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其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认可。......决议一的核心事项为:AABB公司案件的债权人在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进行表决时,在以书面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况下,对于管理人明确提出处理意见的议案,债权人同意以默示同意的方式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使“默示”具有积极的意思表示效力。......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共同协商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方式,约定就部分事项单个债权人可以以默示方式表达意见,该项约定不构成对法定的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则的修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默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形式要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予认可。考虑到破产案件涉及的债权人较多,其现场参加会议的时间、空间等成本因素,债权人会议以形成决议的方式约定更为便捷的表决方式,对提高破产办理的效率、方便债权人参与程序具有积极作用,故本院对申请人主张决议一违反法定表决规则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1.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时间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对于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

2.债权人会议决议被撤销的法定事由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就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决议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或表决违反法定程序、决议的内容违法、或决议的事项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决议被撤销的,该项被撤销的决议对债权人无效。

综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管理人可以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通过以“默示的方式”表达“同意管理人作出的方案的表决规则”;该项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债权人认为该项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于该项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供   稿 | 麦佳耀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