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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约定款项已结清,员工离职后另向公司索要绩效奖66万,法院这样判...
发表时间: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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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会签订离职协议以明确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且工资报酬等款项已结清。但在实践中,常有公司遭遇劳动者“事后反悔”的情况,在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离职协议后,又以部分费用未结清为理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充支付请求款项。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9年6月3日入职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截止至2022年12月11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12月2日,王某因个人原因公司递交辞职信。

同日,王某与公司签订《协议书》,其中载明:由于乙方(王某)因个人原因单方提出要求与甲方(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二、因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义务及未结清款项甲方均已全部履行和结清,乙方对此予以确认,并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或任何其他控告投诉等)。

2020年7月15日,王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上述协议书是在公司的胁迫等情况下签署,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1月业务绩效提奖665240元等。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以及二审,均未支持王某的请求。

判词摘录

王某于2019年12月2日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义务及未结清款项公司均已全部履行和结清,王某对此予以确认,并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现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存在胁迫等致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署协议时应当知晓双方之间已结及未结款项情况以及签署该协议的相应法律后果,即便确实存在王某所主张的未结款项,王某签订协议的行为亦可视为作出放弃相应权利的意思表示,现王某以此为由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依据不足。

律师评析与建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离职协议的,如果协议未存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

2.为避免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后以款项未结清为由反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时,可于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金的构成项目,例如可写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人民币**元,该补偿金包括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终奖、年休假工资”,并于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在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等行政和司法机关进行投诉或起诉、仲裁(包括但不限于追索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年终奖、年休假工资)。

蔡文映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曾任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工作期间专事民商事案件裁判辅助工作,熟悉掌握法院办案流程与裁判思路。已出版著作:《物业服务必知160问》,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出版。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