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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可以监测员工离职倾向?!一系统引发大争议!
发表时间: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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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款可监测员工离职倾向和怠工情况的系统引发网友的热议。据媒体报道,通过该款“监测员工行为感知系统”,公司可查看有离职倾向员工的详细情况,包括访问求职网站的次数、投递简历的次数,含关键词聊天记录的条数等信息,从而提前获知员工的跳槽意向。

目前,风波仍在网上持续发酵,不少网友质疑公司的该类监控员工的行为涉嫌侵害员工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

法律评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使用大数据技术进入人力资源管理领域,而大数据技术的使用则伴随着处理员工个人信息的问题。因此,在大数据技术开始驱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背景下,如何避免侵害员工个人信息成为一项亟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在本次网络事件中,员工访问求职网站的次数、投递简历的次数以及员工与他人的聊天记录等均属于员工的个人信息。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时,可以收集个人信息而不需取得个人同意”;但是公司为监测员工离职意向所收集、使用的员工个人信息,既非为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也非公司为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信息。所以,如果公司在未征得员工个人同意的前提下,收集、查看、分析员工的上述信息则涉及侵害员工的个人信息权益。

同时,根据《民法典》对隐私的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一般而言,员工的求职意向在职业场景中是属于员工不愿为公司及公司的同事所知悉的私密信息。因此,公司在未征得员工个人同意的前提下,收集、查看、分析员工的上述信息还可能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害。

律师建议

1.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涉及处理员工个人信息时,由于对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或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难以界定,建议公司对员工所有个人信息的处理均应先取得员工的个人同意。

2.即使在取得员工个人同意的基础上对员工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也应当进行标识化,运用数据脱敏等技术手段防止员工的个人信息泄露。

3.人脸、指纹、医疗健康、金融账户等信息属于敏感的个人信息,公司无论是基于什么目的需要收集和使用的,均应当取得员工个人的单独同意。

杨雪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曾任职于某知名日资银行,为诸多在华日资企业提供投融资及金融服务,熟悉外商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外汇、海关、跨境融资并购等一系列公司合规法律问题。

杨雪精通日语,可以用日语作为工作语言。

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实施,用人单位在员工管理中必然会涉及收集、保存、处理员工个人信息,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个人信息时须遵循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相关规定。张扬律师团队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同时结合《民法典》中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及案例,为企业讲解企业经营与用工管理相关的数据合规重点要求,给予企业合规提示与应对方案。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