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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资瑕疵的股权在转让后,原股东仍需承担股东责任
发表时间: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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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足额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若股东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该股东持有的股权则存在“出资瑕疵”,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后,最常见的情形就是股东未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缴纳出资。有的股东为了规避责任,在出资期限到来前就将股权转让给没有偿债能力的人接手,企图转移责任,但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年底判决了一宗因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纠纷,为股东的出资规范及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了醒。

基本案情

张某华、刘某两人是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2015年,投资管理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两股东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于2015年11月4日前各自按比例进行实缴,其中刘某认缴300万。2016年,投资管理公司召开股东会达成决议,同意原股东刘某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蒋某,变更后的股东为张某华、蒋某。

2018年,投资管理公司(转让方)与毛某、张某迎(受让方)签订《公寓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投资管理公司名下公寓的使用权,因该公寓所在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前已被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2019年,投资管理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490万元,其中蒋某减少出资人民币153万元。

2020年,毛某、张某迎起诉要求确认《公寓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投资管理公司返还收取的使用权转让费,蒋某、刘某共同在300万元出资义务范围内,对投资管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二审法院均确认合同无效,并判决投资管理公司返还转让费,但对原股东刘某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存在了不同意见。

法院观点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13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投资管理公司的减资行为发生在涉讼建筑物被公告违建拆除之后,明显降低了投资管理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侵害了毛某、张某迎的合法权益,股东应在减资数额范围内对投资管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张某华、蒋某在减资范围内对投资管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刘某在投资管理公司减资前已将其股权全部转让予蒋某,其已非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东,故无需对投资管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1民终1739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章程规定,刘某应于2015年11月4日前进行实缴,工商内档材料未能显示刘某有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实缴,蒋某对此应是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仍与刘某签订转让协议。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刘某应在其未实际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对投资管理公司的本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蒋某应对刘某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1.对于股权转让人来说,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即转让股权的,不仅丧失股东权利,也不能达到逃避出资的目的,公司债权人仍可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应谨慎考虑,不能为了规避出资责任就匆匆将股权转让。

2.对于股权受让人来说,需核实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期限以及转让人是否已实缴出资,重大交易最好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对交易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避免受让股权后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对未实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股东出资不足即转让股权时,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受让人查明转让人未按期足额出资,应在交易时考虑该情形对股权价款的影响,并明确出资义务的承担主体。

3.对于债权人来说,若公司偿债能力不足,可以在起诉时一并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出现原股东对出资不再担责的风险,债权人可以向工商部门调取内档,查看注册资本缴纳及股东变更情况,如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将股权转让,债权人可同时主张原股东和现股东承担责任。

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汤嘉丽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具有法学与新闻复合背景,熟悉传媒运作规律,擅长法律文书写作及大数据分析,曾编写过广东媒体侵权数据报告、广州股权转让数据报告等。常年服务于数十家法律顾问单位,涉及文化创意、互联网高新技术企业等多个领域。

已出版著作:《爱问法律百科:合同纠纷必知120问》,202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