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资料是贯穿整个过程的材料:进行尸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等均需要提供病历资料。可见病历资料是医疗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本文由诺臣所合伙人刘芳律师为大家介绍有关病历的分类和保管:
病历的概念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病历的分类
(一)病历分为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门(急)诊病历一般是由患者自行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其中门诊病历的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不得少于三十年。
(二)病历又分为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
客观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过程的客观记载,例如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主观病历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包括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等。
最后,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双方均负有向法庭提供由自己保管的病历资料的义务,若一方无法提供导致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由无法提供病历资料的医方承担不利后果。
刘芳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获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