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的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10日,胡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胡某茜由母亲陈某抚养。陈某离婚后再婚,并带着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由于新的居住地离学校较远,胡某茜有两个星期没有上学。胡某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让其他人代为照顾小孩胡某茜。从2021年2月起,胡某茜一直与保姆单独居住。陈某在知晓胡某委托了全托后,只在周末的时候接送孩子,并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
2021年10月27日,胡某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胡某茜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胡某。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原告胡某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胡某让胡某茜一个人与保姆单独居住,说明胡某仅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胡某茜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
鉴于胡某茜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本案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也考虑到被告有表达出将胡某茜转学以便照顾的打算,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胡某茜由被告抚养的约定,天心区法院认为还应该再给予胡某茜的母亲一次自我纠错即积极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据此,天心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为依法纠正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对失职监护人陈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庭审现场)
《家庭教育令》主要内容
《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应多关注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胡某茜的详细状况;同时,教育令要求陈某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某茜,不得让胡某茜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胡某茜应与陈某同住。
该《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孩子本人或密切接触孩子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裁定书
浅谈《家庭教育令》
自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全国多个省份的人民法院陆续发出本省首份《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专门针对家庭教育,向失职监护人发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相较于以往只能对失职监护人予以口头教育、警示的惩罚,《家庭教育令》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和保障性。人民法院通过在《家庭教育令》中指示义务履行人如何具体履行监护职责,引导义务履行人“怎么做”“如何做”,将监护职责落实到具体层面,对失职监护人起到规范作用;同时,人民法院通过赋予《家庭教育令》国家公信力,对于未履行相关规定的义务履行人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防止教育令成为一纸空文,对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目前《家庭教育令》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
1.离婚案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
2.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家庭;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家庭;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
《家庭教育令》是自《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各地法院对如何依职权落实家庭教育进行的实践性探索。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家庭教育令》仍未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写入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待实践性探索成熟稳定后,可考虑将《家庭教育令》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写入《家庭教育促进法》,使之有法可依,且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
1.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家庭教育令》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10368号);
2.新年伊始,各省纷纷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3.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首发《家庭教育令》 失职父母被戴上法律“紧箍咒”;
4.【人民日报】广东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依法尽责“带娃”。
纪思晴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嘉猷律师团队成员
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学士。毕业后进入某世界500强企业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任风控员,熟悉企业运营管理、风险把控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实务。
供 稿 | 嘉猷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