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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迎来新修订,一文了解企业需关注的「新规则」
发表时间: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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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2005年《公司法》全面修订后的首次大修,作为规范经济生活的大法,《公司法》的修订必然会对公司的运营及管理规范产生影响。

本次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律师从中选取了对企业影响较大的四个方面在本文进行说明。

《修订草案》的变化及对公司的新规定

(一)《修订草案》完善了公司设立、退出制度,进一步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

1、《修订草案》新设公司登记章节,将2022年3月即将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纳入了法律,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2、在公司清算制度方面,强化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新增简易注销的规定,只需经全体股东对债务履行作出承诺,便可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3、在一人公司的设立上,《修订草案》放宽了要求和限制,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优化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同时进一步促进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在原有的“执行董事/董事会+监事会/监事”的二元制治理模式基础上,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即只有董事会,无监事会),但公司选择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形成“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治理结构。2、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不设董事会和不设监事会,仅设一名董事或者经理,一至二名监事。3、删除了现行《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和经理职权的列举式表达,赋予了公司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4、《修订草案》扩大了要求设置职工董事的范围,现行《公司法》只对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有要求,而《修订草案》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三)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加强对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的规范,维护交易安全。

1、增加简易减资制度,当公司按照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进行简易减资,但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2、删除了有限责任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列举了优先购买权通知的部分事项。3、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只需发行部分股份,经章程或授权可由董事会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需要决定发行剩余股份。4、对已有较多实践的类别股,如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作出规定,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取消无记名股。4、增加股东欠缴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书面催缴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5、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6、明确瑕疵股权在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的出资责任,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期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强化了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的管理。

1、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2、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了关联人的范围,增加了关联交易发生时董监高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3、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本法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人员的赔偿责任。4、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草案》后,公司应如何适应新规定?

(一)严格落实出资制度,规范出资行为。

在实行注册登记制之后,不少出资不到位的公司利用登记制误导债权人,危害了交易安全。本次《修订草案》加强了对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的规范,并对实践中常见的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公司和股东应谨慎认缴注册资本,量力而行,严格落实好出资制度。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组织结构进行改革,并调整完善行之有效的决议制度。

《修订草案》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删除了不少强制性的规定,降低了机构冗杂带来的成本负担,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公司可以参照法律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对现有组织机构改革,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由于自主权范围更大,公司在平衡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利益上,公司可考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建议。

(三)公司需对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做好合规审查,落实个人责任制。

《修订草案》增加和明确了多个股东和董监高违规的个人责任,基于此,公司需要建立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核心的个人责任制度,以便在上述人员造成公司损失时进行追责。同时,作为上述职务的个人,也应履行好相应职责,避免违规而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公司社会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特别提出,本次《修订草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完善公司法律制度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求。公司需关注了解现行的国家政策方针,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汤嘉丽 |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

具有法学与新闻复合背景,熟悉传媒运作规律,擅长法律文书写作及大数据分析,曾编写过广东媒体侵权数据报告、广州股权转让数据报告等。常年服务于数十家法律顾问单位,涉及文化创意、互联网高新技术企业等多个领域。

已出版著作:《爱问法律百科:合同纠纷必知120问》,202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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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毛   洁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