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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多多
发表时间: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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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对内是公司一把手,对外是公司代表,通常也是俗称的“老板”。然而,现在有不少老板因为各种原因,个人不愿意或不能注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是便找人“挂名”。通常公司实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会与挂名人达成口头或书面的协议,约定挂名人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和运营,仅充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给挂名人支付额外报酬。挂名法定代表人听起来好像是份美差,不用实际管理公司还有报酬。但实际上,挂名法定代表人往往得不偿失,其背后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你不得不知!

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在执行公司职务,公司在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也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公司法规定履行催收义务的,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四款: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三)明知股东抽逃出资,挂名法定代表人提供协助的,应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

(一)行政责任。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公司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或者公司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也需因此承担行政责任。

(二)其他常见刑事责任。“挂名法人”普遍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若企业实际控制人利用企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挂名法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但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常见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罪名。

三、其他责任

(一)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挂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将作为失信名单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布。对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言,个人信息被公开将影响其声誉,同时亦影响工作及生活。

另外,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禁止高消费,包括不能坐飞机、不能旅游、度假、影响子女教育等。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支付上述消费,也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给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在法定期间内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义务。其中包括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能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三)影响自创公司

挂名企业如果经营不善宣告破产或有违法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对此被认定为负有个人责任的,将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不得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这将影响有自创公司打算的挂名人。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五项、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法律建议  

一、综上来看,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极大,不到万不得已,慎做挂名法定代表人。

二、如果已经挂名,现在已经意识到背后风险的严重性,有什么自救途径呢?

(一)协商沟通后变更法定代表人。第一步,向公司及其股东发出《告知函》,明确辞去法定代表人这一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且要求公司去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为求谨慎,建议在发出《告知函》后,同时在报纸上刊登自己已辞去法定代表人的声明,对外形成公示。如公司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公司登记。

(二)尽量不参与决策,并保存相关证据。如果基于特殊的原因,必须担任某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那就尽量不参与公司的具体决策或别在决策文件上乱签字,并留存好自己非所属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这样,万一将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如能证明自己未参与所属企业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对犯罪事实不知情,可以不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或者获得减责甚至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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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思晴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嘉猷律师团队成员。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学士。毕业后进入某世界500强企业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任风控员,熟悉企业运营管理、风险把控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实务。

 

 

 

 

供   稿 | 嘉猷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