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是否应当中止?非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法院是否对相关诉讼享有管辖权?执行法院是否应当继续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今天,笔者结合作为管理人的实务经验,向大家分享:破产清算之未结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一、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后,以债务人为当事人新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民事诉讼法、海事特别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如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期货纠纷、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在开庭前径行裁定交下级法院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仅限于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告的案件,债务人系第三人的,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管辖;且该条款仅约束“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案件”,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与债务人有关的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特別程序案件,应按照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案例】(2021)苏0413民初6556号
2018年12月3日,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受理对环美公司等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7月26日,友稻公司因与贾汪区规划局、贾汪区人民政府、环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常州市金坛区法院,环美公司系第三人。
法院经审查认为,环美公司作为本案中的第三人,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债务人是指当破产企业作为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或被告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环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因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而因此确定本案的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未结民事诉讼案件(审判阶段)的处理
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或者虽未完全接管但不影响诉讼进行的,应当及时申请恢复诉讼。
1.以债务人为原告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系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作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发现一审法院(非受理破产法院)继续审理有关债务人系原告的案件的,管理人应当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1)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2)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3)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诉讼判决债务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债务人也不得径向该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依生效裁判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作为管理人,应通知该债权人限期申报债权并予以审查。
三、以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开始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受理法院向已知执行机关发出中止执行的通知,并附破产受理裁定。执行机关收到通知或知悉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当立即中止执行。在破产清算的实务中,管理人自接受指定后,应立即主动排查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的案件,对于正在执行的案件,应主动联系执行法院,请其中止执行;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应联系相应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通知其限期申报债权。执行法院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仍继续执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足额受偿的债权人,可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结合笔者在广州经办的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一般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对该债权进行审查。
破产案件受理后,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后,执行法院应当终结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综上,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应立即检索债务人的在诉案件(含审判、执行)。系审判案件的,管理人应视案件情况,向一审法院(非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及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系正在执行的执行案件的,管理人应联系执行法院中止执行或提起执行回转程序,系已经终结的执行案件,管理人应调阅该执行案的卷宗,通知未足额受偿的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
供 稿 | 麦佳耀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