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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商业汇票纠纷为例,探讨恒大集中管辖的诉讼策略
发表时间: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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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商业汇票纠纷为例,探讨恒大案件集中管辖后,如何做到有效起诉,不浪费时间,不走冤枉路的诉讼策略。

本文笔者:黄文川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〇〇二年一月,二〇一二年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七年改制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诺臣”喻意“已诺必诚”的职业素养和服务精神。而“LAWSONS”取意“法律众子”,表达了诺臣人对法律公义的敬崇之心。

对于“恒大”这个名字,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即便不是有亲身利害关系,也有所耳闻。近年来,恒大的新闻不断,其中所牵动的民众利益、民生民情已经超出了普遍大企业的可预估范围,而恒大系列诉讼案件的爆发也似乎在所难免。

在恒大系列诉讼案件大爆发的前夕,2021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迅速指定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恒大系列案件。最高院的神速介入,在恒大还没被挤兑时,从制度上杜绝了被挤兑的可能性。即使债务崩溃,有司法集中管辖在,日常施工现金流就能得到保证,从而最大限度保证交付,有效避免大面积烂尾,“保交楼、保民生”。

但是,对集中管辖范围的理解,全国各地存在较大的偏差,做法不一,很多不应当被移送的案件而被移送管辖,这直接导致起诉方(原告、持票人、供应商、债权人)不知如何起诉、或错误起诉,从而浪费时间、金钱,走冤枉路。

笔者作为在广州市执业多年的律师,以地理优势对恒大的了解和对恒大系案件的研究,结合自身经办的实例,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纠纷为例,对于如何做到准确有效地起诉、快速结案,给大家分享一些建议和心得,欢迎同行们的探讨、指正,也欢迎有关恒大系列案件的委托和合作。

一、恒大系案件的管辖范围

目前社会上有传恒大案件取消了集中管辖,但经笔者黄文川律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求证,并未取消集中管辖。

1、集中管辖的对象:恒大集团、恒大地产、恒大汽车、恒大旅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

2、集中管辖案件类型,主要涉及4类:

(1)合同纠纷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仓储物流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2)票据纠纷类: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执行案件:首次执行。

(4)申请支付令。

3、集中管辖范围:

(1)涉恒大商事及金融纠纷;如票据纠纷、借贷、加工、买卖合同等纠纷,均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2)涉恒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劳动纠纷、商品房买卖及预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300万以下的工程合同纠纷,均不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范围。另外,据笔者黄文川律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法官了解,300万以下涉及工程纠纷的案件,由工程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但是,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各地中院对集中管辖文件的理解或者解读不一,笔者有部分300万以下的工程案件直接由工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立案审理。

所以,在立案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是否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是否属于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切莫盲目立案,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审理的案件最小的标的为2000多万;其他,集中管辖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笔者经办的部分案件指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另外,具内部消息,由于恒大系案件数量庞大,工作量巨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压力大,正研究指定由广州周边的法院审理。

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程序: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方式有三种:现场立案、网上立案、邮寄立案。

(2)诉讼财产保全:涉及恒大的案件目前实行“诉前联调”,即递交材料不会马上立案;如果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递交起诉材料的时候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只是要等到指定审理法院后(比如:指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才能启动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建议:递交起诉材料的时候只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暂不提交“保函”。因为,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是让实际审理法院知道该案需要保全,方便法院第一时间联系你;接到法院通知后,再提交“保函”。如果一开始提交保函,保函所针对的法院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指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话,则会需要联系担保公司修改保函,将增加工作量和拖延时间。另外,据了解部分恒大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相关楼盘的资金已由第三方共管,直接冻结恒大账户无法冻结到资金;以及部分法院不准冻结“监管账户”,已经冻结的要解封,目的是“保交楼、保民生”。

(3)立案的材料:涉恒大案件和其他的案件的立案材料没有区别。主体材料:原、被告主体信息、授权委托书、所函、律师证复印件、电子送达确认书等;实体材料: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被告数+1);需要保全的,部分法院要求多准备一套材料。


因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不对外公布,前述内容为笔者黄文川律师通过自身实践整理和向律师同行收集,不一定完全准确和全面,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核实。

二、恒大电子商业汇票纠纷的诉讼策略

1、票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而行使追索权必须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即通过ECDS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的判决显示,持票人发起提示付款后又撤销提示付款或者未在ECDS系统提示付款的,法院判决不支持追索权。所以,行使票据追索权之前,一定要通过ECDS系统提示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但是,一定不要在票据到期之前提示付款,将可能在票据到期后,无法在ECDS系统发出追索通知,导致票据权利消灭。

2、票据权利的实现程序:

(1)提示付款。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应当及时在ECDS系统中发起提示付款。前述已经论述,未提示付款或者撤销提示付款的,将无法行使票据追索权。另外,是否享有票据权利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A、近几年票据创新模式下“代理背书”、“代理质押”非常热门,但代理人在代理他人票据行为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即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否则,不享有票据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票据代理行为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

B、票据质押后,质权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分两种情况:其一,严格按照《票据法》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质押背书的方式取得票据质权,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其二,通过签订质押合同、交付票据的方式取得对票据的质权。此种方式,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一种观点认为“虽无质押背书,但书面的质押合同就是票据持有人证明其享有票据质权的合法证据。在票据持有人持有票据,并有书面质押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持有人享有票据质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三十五条、第二款: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未记载质押,而只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取得质权,只是一般的民事质权,不享有票据权利”。笔者黄文川律师认为,两种方式都应当享有质权,都享有票据权利。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笔者建议严格按照《票据法》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质押背书。

(2)发起追索通知。提示付款后,恒大的票据基本上是“不答应”的状态,但在3日后系统会自动变更为“拒付状态”。此后,应当在6个月内在ECDS系统发起追索通知。发出追索通知后,如被个别被追索人点击接受票据,又未进行清偿的情况下,持票人如果点击同意签收,该票据就会进入被追索人的票据系统,导致持票人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将不在享有票据权利。所以,操作票据系统时,一定要谨慎。

另外,电子商业汇票和纸质的汇票,存在较大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2021年的判决显示,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拒付后6个月内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追索权,而是线下通过发送“追索函”、“律师函”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票据权利消灭。

(3)起诉时间。《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故应当在拒付后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享有票据权利。

(4)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如何选择在哪个法院起诉,是电子商业汇票纠纷的一个重点。电子商业汇票涉及的主体众多,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背书次数少则几次,多则十几次。而持票人可以起诉任何一个前手,也可以同时起诉全部前手。选择在哪个法院起诉尤为重要,如将恒大列为被告,将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可能诉讼进程缓慢,耗费时间成本。笔者建议可以综合各前手的资金实力、被选择法院的年案件数量、是否审理过票据纠纷、诉讼材料送达等因素,再确定在哪个法院起诉。

目前在广东省外的某些法院,在票据纠纷中持票人未将恒大列为被告,而法院主动或者依申请追加恒大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直接移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不少 。笔者是不认可此做法,违反了《票据法》第68条关于“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的规定。如出现此情况,建议积极向当地法院沟通或者取得广州市中级人员法院的明确答复,或者撤诉另行选择管辖法院。笔者黄文川律师经办的恒大票据案件中,未将恒大列为被告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答复不属于集中管辖的范围。

(5)票据的取得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票据纠纷,均会涉及票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比如买卖、租赁)和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借款、保理)。如果票据的取得没有真实的交易,比如票据的取得是通过买卖或者转让可能会被认定为“贴现”。而根据《九民纪要》101的规定,有三点重要内容:第一、贴现行为无效;第二:以“贴现”为业的,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第三:最后的持票人,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的,享有票据权利。

笔者对前述三个内容,进行了研究。第一:“贴现行为无效”会涉及如何列诉讼请求的问题,部分地区法院认定贴现无效后,判决驳回支付票据金额的诉讼请求,另行主张民事权利。部分法院认为贴现无效后,判决贴现款和票据相互返还,无需另行起诉。所以存在贴现的情况下,如何起诉是值得深思的,应当结合管辖法院的审判思路。第二:经笔者了解到,有部分恒大票据的持票人,直接向某法院起诉十几单,后被法院以贴现为业,涉嫌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罪)为由,直接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第三:如果票据背书过程中,涉及票据贴现,只要最后持票人,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的票据,法院一般会支持享有票据权利。

其中,笔者最新亲办的恒大系列案件,在2021年11月10日立案,2022年1月7日判决的,高效快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恒大案件集中管辖后,涉及管辖、诉讼主体选择、诉讼策略制定等诸多复杂专业的法律问题,选择专业的律师尤为重要,诉讼策略一旦不准确,诉讼进程将遥遥无期,诉讼结果无法保障。最后,上述内容是笔者在广州市执业多年,以对恒大以及恒大系列案件的了解,给大家分享的一些经验和心得,希望对各位依法、依规维权的过程中有所帮助,也欢迎同行探讨、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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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黄文川、颜紫君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