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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西安产妇流产事件谈谈“关于产妇生产医疗纠纷案的维权途径及诉讼主体”
发表时间: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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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西安一名产妇因为核酸检测结果超过4小时而无法就诊,在等待就诊的过程中出现了大出血,最终流产。根据相关报道,该事件发生后,经省、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调查,高新医院存在分诊识别不精准、专科介入不及时、流程处置不高效、应急预案不充分等问题,该起事件属责任事故。已经要求高新医院向患者表达诚挚的道歉,补偿损失,并向社会公开道歉。目前,高新医院已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总经理范郁会被停职,门诊部、医务部相关责任人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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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这则新闻已经引起了极大的关注,笔者主要想从该事件来介绍一下关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产妇在医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如何选择诉讼主体进行维权:

一、西安产妇流产事件患方可以采取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根据最新的报道,我们能看到,已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笔者在此仅针对患者一方要求民事赔偿的方式进行介绍: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是可以通过以上几种途径去进行维权的,在实践中通过医调委进行人民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诉讼是最常见的解决途径。

二、产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医疗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笔者在办理医疗案件过错中,遇到了不少与西安产妇流产事件相似的案例,对于产妇在生产过程中自身或者胎儿受到损害的相关案件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需要区分出生时是活体还是死胎:

(一)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经过抢救后才死亡,可以通过由产妇和其丈夫作为原告和产妇单独作为原告的两个医疗损害案件来进行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之规定,可以看出胎儿在出生时为活体时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若经过抢救无效死亡,那么胎儿就是被侵权人,在其死亡后可以由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即孩子的父母)作为原告去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同时,由于母亲在生产过程中自身的身体亦受到损害,母亲也属于被侵权人,因此母亲可以以自身身体遭受到损害为由作为案件的原告提起诉讼。

以上两个案件可以同时进行,并请求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二)若属于胎死宫内的情形,则只能以产妇作为原告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由于胎死宫内,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则只能以产妇的名义提起诉讼,产妇的丈夫不是案件适格的主体。

当然最终医院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及需要承担多少责任,需要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存在的参与度,这些患方可以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去进行举证,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疫情防控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本次事件当地也出台了相应政策,为危急患者开通绿色通道,以此更好保障患者就诊的权利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我们期待疫情能够早日过去,也祈祷该名产妇能够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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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获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

 

 

 

 

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