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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保险,就可以欠债不还?
发表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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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具有避债功能,只要你现在购买一份大额保单,日后要是欠债被法院判决还钱,也不用担心投入保单的钱被法院强制执行!”

你是否有听说过保险可以“欠债不还”,“离婚不分”的说法?

很多保险从业者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 “人寿保险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专属债权”、《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等规定,得出了“保险权永远大于债权”,“保险可以不被强制执行”的结论。于是,在现在的金融产品市场里,有部分保险营销人员将人身保险的“避债功能”吹得神乎其神,似乎只要购买了特定的人身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就相当于拥有了“金钟罩”,连法院的执行机构都拿他们没辙。但实际上,只要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各省高院对于保单强制退保的要求就可以知道,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就可以实现风险与债务完全隔离,保单不被强制执行是绝对错误的想法!

1 多地法院明确人身险产品财产利益可强制执行

近年来,浙江、江苏、广东、北京、上海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的通知或纪要,明确了人身保险属于可强制执行的责任资产,否定了人身保险产品的“避债功能”,对于打击“老赖”逃债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说明如下: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五、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以上《通知》的内容表明,在浙江省,如果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其作为投保人名下有保单,当地法院可以依法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强制退保,退保的现金价值被用来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

需要说明的是,保单是否会被强制退保并执行其现金价值,各地法院的看法并不一致。有的明确规定保单可以被冻结并退保(浙江、江苏和山东),有的仅能冻结但不能强制退保(如北京),有的则明确未经投保人同意不能强制退保(如广东)。不过,结合各地法院近年来的裁判案例来看,关于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案件大多都被强制执行。可见,各地法院对保单能被强制执行的基本意见一致,且从趋势上看,法院执行将更趋严格。

2 无论欠债前、欠债后买保险,保单都有被执行的风险

结合部分地区法院的判例,无论在欠债前还是欠债后购买保险,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其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都存在被执行的风险。

(一)被执行人欠债后投保的保单

购买保险时,如果已经欠债,或者预判资产将会受损但依然购买保险,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资产,具有逃避债务的嫌疑。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被执行人恶意避债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保险合同。在法院撤销保险合同后,退保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

那么,如果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投保的动机是恶意避债,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无法被强制执行了吗?目前各地方的法院对此看法不一致。有的地区的法院看来,欠债后即使没有恶意避债的动机而投保,保单的现金价值依然是投保人的财产,既然是投保人的财产,就可以被强制执行。

(二)欠债前投保的保单就一定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有的观点认为,只要投保时没有债务问题,投保人将来欠债也不会被执行其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对于这种投保在前,欠债在后的情况,有部分法院的执行部门认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资产,和投保人名下的房产,股权,存款没有什么区别,只要保单还有现金价值,就可以被执行。因此,在投保人发生债务前投保的保单,也有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在实际清偿债务的执行中,并非所有保单都会被强制执行。保单会否被强制执行,关键还要看保费来源是否合法正当、保险的架构设计、保单的产品类型等其他因素来综合判断。不可否认,保险确实是合法的理财规划工具,但想要通过保险实现债务与风险隔离的目的,必须要符合三大前提:

(一)保费来源合法正当;

(二)购买保险意图正当;

(三)保险架构设计合理。

只有在合法、合规、合理的框架下购买保险产品,才可实现债务与风险隔离的目的。毕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动歪心思想利用保险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绝不可取!

相关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2.《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所有权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3.201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节选)

问题十一、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处理意见:

首先,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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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思晴

嘉猷律师团队成员

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学士。毕业后进入某世界500强企业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任风控员,熟悉企业运营管理、风险把控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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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嘉猷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