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作为法人的债务人已经被注销,债权人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呢?笔者将通过检索法条、案例,为债权出谋划策。
一、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基本事实
2015年,辽宁军鹏公司与同兴纸品公司就“铜珀一等品”原纸签订两份《买卖合同》,约定由辽宁军鹏公司向同兴纸品公司供货。2015年9月19日,同兴纸品公司向辽宁军鹏公司出具《退货函》,表示“本次送来我公司原纸存在超克重现象,现作退货处理。”列表包括218件“铜珀一等品”,金额1197855元,总重404.23吨。
2017年10月1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同兴纸品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已于2018年2月26日宣告同兴纸品公司破产。辽宁军鹏公司向同兴纸品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在《债权申报表》中表明218件原纸价值1197855元财产的取回权。管理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向辽宁军鹏公司发送《回复函》,其中关于退货部分,表示“由于该部分退货已与同兴纸品公司的其他财产一起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拍卖完毕,上述处置行为发生在同兴纸品破产申请受理日(即2017年10月10日)之前,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贵司因上述退货损失形成的债权合计1197855元,应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辽宁军鹏不服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辽宁军鹏公司享有218件价值1197855元原纸的所有权;确认辽宁军鹏公司对218件原纸享有取回权,取回不能按其价值1197855元代偿。
(二)法院观点
本案为取回权纠纷。因为案涉218件因存在质量问题同兴纸品公司要求退货,该218件原纸仍为辽宁军鹏公司所有,但已经因法院司法拍卖已不存在,且法院司法拍卖程序合法。因辽宁军鹏公司主张的原纸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按照正常纸张对应的债权主张,即辽宁军鹏的债权不是1197855元,经综合司法拍卖价格计算得出辽宁军鹏公司主张的218件共计404230KG的原纸的拍卖成交变现价值为842130.4元。因此,辽宁军鹏公司对该404230KG对应的原纸变现价值842130.4元可以取回。
(三)律师分析
以上案例中,实际上,破产企业与债权人均承认债权人是404230KG原纸的所有权人,但由于该原纸已经由第三人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了所有权,司法拍卖具有公示公信的强大效力,因此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交易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延续了之前《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即在交易对手非法处分其占有的财产时,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善意的,可以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因此,法院认为辽宁军鹏公司对原纸本身已丧失取回权。但根据物上代位性原则,虽然原纸已灭失,但辽宁军鹏公司享有其对应的拍卖款的取回权。
二、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
(二)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了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
(三)由于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了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胡行为导致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四)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三、申请变更、追加有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在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二)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该第三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判断被执行人的公司是否经过正当清算程序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是否已履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偿债权的义务,倘若没有,则可以认定公司存在规避债务的主观恶意,而且未履行清算程序中的重要职责。
(二)调取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查看《清算报告》是否真实合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12月26日出台《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指明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后,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而企业提交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否则,全体投资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债权人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申请追加相关责任人对被注销的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如果法院裁定驳回的,债权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笔者也较为认同以上做法,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因此执行中变更、追加相关责任主体被执行人具有法理基础;其次,为了保障执行效率与权利的平衡。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往往会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出于效率的考虑,在经过听证程序保障被追加人申辩权的基础上,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供 稿 | 麦佳耀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