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5年,姐姐晓晓被未到法定婚龄的妹妹冒用身份信息与于某申请办理了结婚证,因民政局疏于核实,便为二人颁发了结婚证。2013年3月,当晓晓与李某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自己已同于某登记结婚,为已婚状态。随后,民政局又以补办的方式为晓晓与李某办理了结婚证。
因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2013年至2019年间,妹妹多次向民政局申请撤销以姐姐名义与自己老公办理的错误结婚登记,但被以结婚登记不存在受胁迫情形为由不予受理。2019年9月,晓晓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自己与于某的结婚登记,也被以超过5年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点评
上文提到,被冒用身份的姐姐应如何采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申请检察监督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点击链接:妹妹冒用我身份害我结不成婚,怎么办?)。尽管在这场冒名婚姻登记的闹剧中,似乎是不能顺利登记结婚的姐姐承受了更多不利后果,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冒用身份的妹妹实际上为自己还有与其真正的丈夫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埋下了不少“坑”。如果两人未能妥善处理,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直接地影响两人的生活。那么,冒用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妹妹可能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呢?
(一)冒用他人身份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中,妹妹冒用姐姐的身份,虽然尚未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妹妹处以罚款200元至1000元,或者拘留10日以下的行政处罚,若有违法所得的,需没收违法所得。
(二)是否补办结婚登记决定两人关系的法律定义
妹妹与于某之间是否成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关键在于两人是否补办了结婚登记。如果两人补办了结婚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的男女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三个,分别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早于22岁,女不早于20岁)以及双方间不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血缘关系。妹妹在冒用姐姐身份时仅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实质要件,因此当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后,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妹妹年满20周岁之日时起算,从该日起,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两人各自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二人一直没有补办结婚登记,那么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及第七条第二项,两人之间仅构成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双方与存在婚姻关系的夫妻在关系期间双方或各自取得的财产的归属问题、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分割、继承等方面的问题在法律上的规定都有所不同。
(三)未依法补班结婚登记,双方之间仅存在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
1.同居关系的财产归属问题。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按法定财产制确定财产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模式为共同共有。
而在同居关系中,原则上,同居男女无论在同居前还是同居时个人所取得的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双方可以约定共有财产的范围和共有的模式,如双方共同买房时可以约定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若无法查明财产的共有模式及共有份额,也不能查明出资额的,视为按份等额享有。
2.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的分割问题。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因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按份共有财产处理,因此分割时采取的是按份分割原则。此时,法官将根据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等因素确定共有物的分割份额,同时还会结合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确定分割方案。
3.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的抚养问题。因同居男女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因此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应认定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
因此,如果同居男女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解决原则与婚生子女相同。双方首先应协商,协商不成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同居双方之间互不享有继承权。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仅构成同居关系的,彼此之间非对方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无法以配偶的身份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取得法定继承人资格,因此无法继承对方的遗产。
三、结语
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既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又使自己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承受着诸多自己难以完全掌控的法律风险。因此,公民在进行法律行为或遇到法律问题时应咨询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忽视法律风险盲目抉择而做出难以挽回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供 稿 | 嘉猷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石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