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姐姐晓晓被未到法定婚龄的妹妹冒用身份信息与于某申请办理了结婚证,因民政局疏于核实,便为二人颁发了结婚证。2013年3月,当晓晓与李某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自己已同于某登记结婚,为已婚状态。随后,民政局又以补办的方式为晓晓与李某办理了结婚证。
因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2013年至2019年间,妹妹开始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经过多次向民政局申请撤销以姐姐名义与自己老公办理的错误结婚登记,但被以结婚登记不存在受胁迫情形为由不予受理。2019年9月,晓晓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自己与于某的结婚登记,也被以超过5年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在上述的案例中,姐姐被冒用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如果不及时纠正,不论是姐姐还是妹妹,其生活、工作、孩子的上户、上学等问题都会遭遇诸多麻烦。笔者在进行资料整理时,发现被冒用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案例竟然不在少数,且解决的过程大多不太顺利,最终解决的方法也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那么,被冒用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可以明确的是,被他人冒用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并不适合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因为这种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撤销婚姻或宣告婚姻无效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显然姐姐与于某的婚姻关系并不属于以上的三种情形。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因胁迫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两种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一方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姐姐与于某的情况亦不符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法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让情况得以纠正。
那么,到底要怎么做才能解除这法律上似是而非的“婚姻”关系?
(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错误婚姻登记
因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登记行为,被冒用身份的情况属于婚姻登记行政程序瑕疵,因此被冒用身份者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冒用身份者不知道身份被冒用的,最长的起诉期限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内,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因冒用行为具有隐蔽性,被冒用身份的当事人往往隔了很长时间才发现自己身份被冒用的情况,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登记时法院可能会以行政行为已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因此,当发现自己的身份被冒用进行登记时,应立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登记,以免错过了起诉期限,日常生活中发现身份证遗失的,应立即报警并补办,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二)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原《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因婚姻登记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申请结婚登记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在被冒用身份的当事人并非本人亲自申请结婚登记的情况下,部分申请材料必然不符合合法性的规定,民政局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核义务即错误核准婚姻登记申请,属于行政行为明显不符合事实且行政程序存在明显瑕疵,这种情况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如起诉确认结婚行政登记行为无效,原告一方应当对行政行为符合无效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民政局一方亦可提出证据主张不存在审核过错和身份冒用的情况,如法庭最终查实,确实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民政部门骗取婚姻登记,该登记行为将被确认无效。
因此,被冒用身份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起诉期限问题,综合考虑是否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诉讼,若决定提起,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该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但是需注意的是,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属于2015年5月1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作出的新规定,此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此前冒用身份结婚的行政登记行为起诉,则存在一定困难。
(三)求助检察院申请监督
如上文所述,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起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方式会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亦不是每个案件都能适用。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上述两种途径解决,可以尝试向民政局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展开调查。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确实不当的,可以采取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督促民政局完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机制。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供 稿 | 嘉猷律师团队
排 版 | 董丽娜
核 稿 | 苏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