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我所周小庆律师陪同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委托人前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办检察官当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给委托人,历时三年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我所周小庆律师、刘芳律师的努力下终获不起诉的决定,这意味着委托人不仅自身不会留下案底,也不会影响到委托人公司的正常经营,委托人及家属对两位辩护律师的付出表达了充分的感谢!
案情简介
2020年初,A公司委托顾某(本案的委托人)经营的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其要求制作案涉APP,并在案涉 APP 内设置vip 礼包,购买vip 礼包后可成为vip 会员并获得“管理奖”、“手续费分红”、“商城分红”、“领导奖”等各种明目的返利,同时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直播、公众号、宣传会、推广会、人传人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或鼓励下线不断发展下线,会员通过不断发展下线可获得会员评级晋升和更高的收益。
经审计鉴定,某APP 共有注册用户七百多万人,其中vip 以上登记会员七万余人,会员层级共四百余层,会员涉及全国33个省市。案涉 APP 平台收取会员注册认证费三百万余元。
2022年4月,委托人顾某来到我所咨询,周律师和刘律师根据其陈述,对该案进行了解答。2023年2月,委托人顾某被刑事拘留,二位律师正式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后顾某被取保候审。
辩护意见
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辩护人首先采取了无罪辩护的方式,在阅卷后改变策略,进行了罪轻辩护并申请对本案启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机制。部分辩护意见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一、 本案中,顾某并不符合上述有关组织者、领导者的规定情形。顾某是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A公司签订《APP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A公司提供APP软件开发服务及维护工作,A公司支付服务费××元。合同签订后,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A公司提供服务,A公司支付服务费及维护费给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很明显,在合作过程中,是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A公司两者存在合作关系,而非顾某个人与A公司存在合作关系,顾某虽然是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并非该公司唯一股东,而且服务费也并非顾某收取,而是由其公司收取。辩护人认为,顾某的公司在与A公司合作过程中,仅仅是按照A公司的要求为其开发了APP,并为APP提供维护工作,即在此过程中,顾某的公司仅仅只是在技术层面上对A公司的行为提供了帮助,而没有具体参与A公司的运营。故无论是顾某,还是顾某的公司均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的规定。故即便顾某的公司有帮助A公司设计APP,也不能认定顾某及其公司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顾某作为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代表公司与A公司对接业务并负责项目具体履行,在此过程中,因顾某没有配备相关法律专业人员,导致顾某没有意识到按照A公司要求设计的APP涉嫌传销而涉嫌犯罪,但很明显,顾某并非因个人原因实施犯罪,其只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犯罪。故顾某特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申请对申请人启动合规整改,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三、顾某属于从犯,犯罪情节极其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极小。
四、顾某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属于坦白。
辩护结果
检察院认为,顾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周小庆律师、刘芳律师均擅长刑事辩护,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委员。该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二位辩护人多年刑辩经验的积累,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体会到了专业价值和情绪价值并重的重要性:第一、专业价值是第一要义,刑辩律师要重视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注重案件的证据和法律分析。第二、刑辩工作的沟通尤为重要,这体现在与委托人的沟通,我们需要提供情绪价值,也体现在与办案机关的沟通。
从第一次见面提供咨询到委托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二位辩护人始终都将专业放在第一位,在首次咨询时客观为委托人梳理案情,并已预估到委托人后续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两位律师建议委托人注意证据的保留,同时一定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随传随到,正是因为委托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建议,整理了接受委托制作APP的合同、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终止合同协议等证据,并且积极配合调查,为后期争取到坦白及从犯情节打下了基础。
在委托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就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对委托人撤案的相关的辩护意见,虽然本案并未能在侦查阶段即撤销案件,但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且相关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的重视,公安机关亲自联系辩护人沟通相关情况。
在本案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并对多达几十卷的卷宗进行了研究,制作阅卷笔录,辩护人经过研究,认为本案的委托人之所以涉案,是由于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来自企业内部以及来自外部商业合作伙伴的风险防范不到位,其个人的主观恶性并不高,是由于合作伙伴的行为导致其牵连其中,应认定为从犯,且事发后委托人已经对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整改。针对以上分析,辩护人联系了检察官多次当面及电话听取意见,申请在本案中引入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尽管检察院最终未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但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被采纳,历时三年,委托人终获不起诉的决定,开心迎接新生活。
“我们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让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这句话的理解。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我们又会有新的案件需要办理,辩护人也将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兢兢业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部分工作文书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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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1.《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2)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3)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4)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 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刘芳 律师
业务领域:医事大健康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劳动争议、其他民商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医疗与法律事务部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获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入选者✦广州市优秀青年律师“凌云计划”第一批入选者✦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入库律师
获奖记录: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贡献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21、2022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公益律师
周小庆 律师
周小庆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疗事务部副主任。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辅修该校会计专业作为第二学位,取得管理学学士学位。周小庆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 ,执业经历丰富。
周小庆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型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经办过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产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民商事案件,同时经办过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周小庆律师还具有丰富的非诉讼业务处理经验,曾先后负责超过六十家公司、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具有丰富的非诉讼业务经验 。
周小庆律师秉着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的执业理念 ,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 宗法律事务 ,取得了客户的一致认可与好评。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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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刑事事务部
编 辑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莫春英